加强大湾区民商事合作 落实知识产权保护法规 (2024.1.20)
粤港澳是在「一国两制」下存在的三个不同法律体系,要做到彼此法律及规则对接,我认为要在「一国」的宪制框架内做好各种规则的衔接,同时保留彼此之间法律制度多元化优势的基础上,减少对大湾区融合发展造成障碍的法律和政策差异,因此重点应放在民商事范围内。
今年1月29日实施《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规则》(《规则》)及《〈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生效日期)公告》,就香港与内地相互认可和强制执行民商事判决建立更全面的机制,减少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在两地重复提出诉讼的需要,让跨境执行判决的情况更为明确,并减低跨境执行判决所涉及的风险,省钱省力省时间,改善跨境贸易和投资环境。但同时亦只明确涵盖某些知识产权案件的判决。本人认为粤港澳大湾区应加强立法合作,逐步减少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差异,更重要是实现全面的知识产权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落实。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出推动本港成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在知识产权仲裁领域方面,香港拥有明显优势,现时香港的国际仲裁中心在全球仲裁机构中排名第三,仅次于伦敦和巴黎。而且本港拥有根据英式普通法而设的独立司法机构,可靠的监管机制,截至去年底有936家本地律师行和近百家海外律师事务所,法律人才众多,现行的《仲裁条例》是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制定,是保障和巩固香港作为区域以至国际仲裁中心的基石,为服务大湾区建设发挥所长。
所以本人建议在国家有关方面支持和特区政府协助下,由三地法律界共同发起在香港成立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仲裁中心,以后再根据业务量的增加在澳门和深圳设立分中心,形成一个统一的区内知识产权仲裁体系,主要处理港澳两个特区与珠三角九市之间有关知识产权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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