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 潛在國安風險須防範 (2023.5.10)

以下是本人2023年5月10日在立法會全體委員會審議及二、三讀《2023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稿的主要內容:

海外律師如欲就國安案件申請認許,須先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准許進行申請通知書》與及取得「行政長官證明書」,否則法院不得認許該海外律師參與該國安案件,國安案件的機密敏感資料不能隨便簡單處理,要防範海外律師可能違反國家安全的風險較本地律師高,因而條例草案對海外律師作出相關規範,是合理的。

對於有委員建議,就國安案件獲專案認許為大律師的海外律師須簽署聲明,表明他們會遵守《香港國安法》,並應設立機制以向監管有關律師的相關法律專業團體匯報違反有關聲明的情況。本人認為縱然海外大律師可能到時已不在港,去如黃鶴,但本人期望當局能認真接納委員建議,即使不能做到滴水不漏,仍希望盡量做得妥善。

此外,本人同意當局所指,涉及國家安全事宜的決定之特殊性質,行政長官並無責任交代作出決定的理由,亦無責任披露他已考慮的因素,所以草案定明「行政長官決定不容質疑或提起訴訟」。況且國家安全乃屬行政機關事宜,而不是司法機關的事,不應在法庭程序中或以其他方式作公開討論。因此,並沒有實際可能就行政長官基於曾考慮或不曾考慮的因素或事宜所作決定而提出法律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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