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大灣區民商事合作 落實知識產權保護法規 (2024.1.20)
粵港澳是在「一國兩制」下存在的三個不同法律體系,要做到彼此法律及規則對接,我認為要在「一國」的憲制框架內做好各種規則的銜接,同時保留彼此之間法律制度多元化優勢的基礎上,減少對大灣區融合發展造成障礙的法律和政策差異,因此重點應放在民商事範圍內。
今年1月29日實施《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規則》(《規則》)及《〈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生效日期)公告》,就香港與內地相互認可和強制執行民商事判決建立更全面的機制,減少當事人就同一爭議在兩地重複提出訴訟的需要,讓跨境執行判決的情況更為明確,並減低跨境執行判決所涉及的風險,省錢省力省時間,改善跨境貿易和投資環境。但同時亦只明確涵蓋某些知識產權案件的判決。本人認為粵港澳大灣區應加強立法合作,逐步減少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差異,更重要是實現全面的知識產權判決的相互承認與執行,促進知識產權保護的有效落實。
《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提出推動本港成為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在知識產權仲裁領域方面,香港擁有明顯優勢,現時香港的國際仲裁中心在全球仲裁機構中排名第三,僅次於倫敦和巴黎。而且本港擁有根據英式普通法而設的獨立司法機構,可靠的監管機制,截至去年底有936家本地律師行和近百家海外律師事務所,法律人才眾多,現行的《仲裁條例》是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制定,是保障和鞏固香港作為區域以至國際仲裁中心的基石,為服務大灣區建設發揮所長。
所以本人建議在國家有關方面支持和特區政府協助下,由三地法律界共同發起在香港成立粵港澳大灣區知識產權仲裁中心,以後再根據業務量的增加在澳門和深圳設立分中心,形成一個統一的區內知識產權仲裁體系,主要處理港澳兩個特區與珠三角九市之間有關知識產權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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