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與東盟自由貿易協定生效

政 府 發 言 人 今 日 ( 五 月 九 日 ) 表 示 , 香 港 與 東 南 亞 國 家 聯 盟 ( 東 盟 ) 的 《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 ( 《 自 貿 協 定 》 ) 涉 及 香 港 和 緬 甸 、 新 加 坡 和 泰 國 三 個 東 盟 成 員 國 的 部 分 將 於 六 月 十 一 日 生 效 , 而 有 關 餘 下 七 個 成 員 國 的 部 分 , 協 定 生 效 日 期 將 於 確 實 後 再 作 公 布 。

《 自 貿 協 定 》 生 效 後 , 就 貨 物 貿 易 方 面 , 新 加 坡 承 諾 對 所 有 香 港 原 產 貨 物 實 施 零 關 稅 , 而 緬 甸 及 泰 國 將 會 逐 步 減 免 對 香 港 原 產 貨 物 實 施 的 關 稅 。 關 稅 削 減 承 諾 涵 蓋 香 港 不 同 類 型 的 貨 品 , 包 括 珠 寶 、 服 裝 及 衣 服 配 件 、 鐘 錶 和 時 鐘 、 玩 具 等 。

香 港 商 號 如 欲 為 出 口 到 緬 甸 、 新 加 坡 及 泰 國 的 香 港 貨 物 取 得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 須 符 合 有 關 的 優 惠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和 相 關 規 定 , 並 向 工 業 貿 易 署 ( 工 貿 署 ) 或 政 府 認 可 簽 發 來 源 證 機 構 申 請 產 地 來 源 證 。 詳 情 請 參 閱 工 貿 署 發 出 的 相 關 貿 易 通 告 : www.tid.gov.hk/tc_chi/aboutus/tradecircular/coc/2019/coc2019.html 。

就 服 務 貿 易 方 面 , 《 自 貿 協 定 》 生 效 後 , 有 關 香 港 與 緬 甸 、 新 加 坡 及 泰 國 的 部 分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將 會 在 廣 泛 的 服 務 界 別 , 享 有 更 佳 的 商 機 和 取 得 市 場 准 入 的 法 律 保 障 , 包 括 專 業 服 務 、 商 業 服 務 、 電 訊 服 務 、 建 造 及 相 關 工 程 服 務 、 教 育 服 務 、 金 融 服 務 、 旅 遊 及 與 旅 行 相 關 的 服 務 、 運 輸 服 務 , 以 及 仲 裁 服 務 , 這 些 都 是 香 港 具 有 傳 統 優 勢 或 具 進 一 步 發 展 潛 力 的 行 業 。

東 盟 的 十 位 成 員 國 為 文 萊 、 柬 埔 寨 、 印 尼 、 老 撾 、 馬 來 西 亞 、 緬 甸 、 菲 律 賓 、 新 加 坡 、 泰 國 和 越 南 。 香 港 與 東 盟 於 二 ○ 一 七 年 年 底 簽 訂 《 自 貿 協 定 》 和 相 關 《 投 資 協 定 》 。

根 據 《 自 貿 協 定 》 的 規 定 , 香 港 及 四 個 東 盟 成 員 國 向 東 盟 秘 書 處 確 認 已 完 成 其 對 《 自 貿 協 定 》 的 內 部 批 准 程 序 後 , 《 自 貿 協 定 》 就 這 五 個 簽 署 方 而 言 便 正 式 生 效 ; 然 而 , 直 至 秘 書 處 獲 得 相 關 簽 署 方 另 外 確 認 其 已 完 成 對 《 投 資 協 定 》 的 內 部 批 准 程 序 , 這 些 簽 署 方 在 《 自 貿 協 定 》 之 下 的 權 利 和 責 任 將 會 暫 緩 執 行 。

到 目 前 為 止 , 餘 下 的 七 個 東 盟 成 員 國 當 中 , 越 南 雖 已 確 認 完 成 了 對 《 自 貿 協 定 》 的 內 部 批 准 程 序 , 但 因 尚 未 完 成 對 《 投 資 協 定 》 的 程 序 , 因 此 《 自 貿 協 定 》 與 越 南 相 關 的 部 分 目 前 尚 未 可 執 行 。 其 餘 六 位 成 員 國 則 尚 未 完 成 對 《 自 貿 協 定 》 的 內 部 批 准 程 序 。

就 《 自 貿 協 定 》 的 詳 細 資 料 及 重 點 , 請 瀏 覽 工 貿 署 網 頁 ( www.tid.gov.hk/tc_chi/ita/fta/hkasean/index.html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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