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律师参与国安案件 潜在国安风险须防范 (2023.5.10)

以下是本人2023年5月10日在立法会全体委员会审议及二、三读《2023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稿的主要内容:

海外律师如欲就国安案件申请认许,须先取得行政长官发出的《准许进行申请通知书》与及取得「行政长官证明书」,否则法院不得认许该海外律师参与该国安案件,国安案件的机密敏感数据不能随便简单处理,要防范海外律师可能违反国家安全的风险较本地律师高,因而条例草案对海外律师作出相关规范,是合理的。

对于有委员建议,就国安案件获项目认许为大律师的海外律师须签署声明,表明他们会遵守《香港国安法》,并应设立机制以向监管有关律师的相关法律专业团体汇报违反有关声明的情况。本人认为纵然海外大律师可能到时已不在港,去如黄鹤,但本人期望当局能认真接纳委员建议,即使不能做到滴水不漏,仍希望尽量做得妥善。

此外,本人同意当局所指,涉及国家安全事宜的决定之特殊性质,行政长官并无责任交代作出决定的理由,亦无责任披露他已考虑的因素,所以草案定明「行政长官决定不容质疑或提起诉讼」。况且国家安全乃属行政机关事宜,而不是司法机关的事,不应在法庭程序中或以其他方式作公开讨论。因此,并没有实际可能就行政长官基于曾考虑或不曾考虑的因素或事宜所作决定而提出法律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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