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与东盟投资协定生效

 In 自贸协定
政 府 发 言 人 今 日 ( 五 月 十 六 日 ) 表 示 , 香 港 与 东 南 亚 国 家 联 盟 ( 东 盟 ) 的 《 投 资 协 定 》 涉 及 香 港 和 老 挝 、 缅 甸 、 新 加 坡 、 泰 国 和 越 南 五 个 东 盟 成 员 国 的 部 分 将 于 六 月 十 七 日 生 效 。

《 投 资 协 定 》 生 效 后 , 老 挝 、 缅 甸 、 新 加 坡 、 泰 国 和 越 南 会 给 予 香 港 企 业 在 当 地 的 投 资 公 正 和 公 平 的 待 遇 , 向 投 资 实 体 提 供 保 护 和 保 障 , 并 承 诺 投 资 和 收 益 可 自 由 转 移 。 这 五 个 东 盟 成 员 国 亦 会 在 投 资 被 征 收 或 因 战 争 、 武 装 冲 突 等 事 件 引 致 投 资 损 失 时 , 按 《 投 资 协 定 》 商 订 的 标 准 , 给 予 在 当 地 投 资 的 香 港 企 业 相 关 补 偿 。

另 一 方 面 , 再 有 多 两 个 东 盟 成 员 国 在 香 港 与 东 盟 的 《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 ( 《 自 贸 协 定 》 ) 下 的 部 分 将 于 六 月 十 一 日 生 效 , 分 别 是 老 挝 和 越 南 。 政 府 较 早 前 已 公 布 香 港 、 缅 甸 、 新 加 坡 和 泰 国 的 部 分 将 于 该 日 生 效 。 也 即 是 说 , 于 六 月 十 一 日 , 《 自 贸 协 定 》 涉 及 香 港 和 老 挝 、 缅 甸 、 新 加 坡 、 泰 国 和 越 南 五 个 东 盟 成 员 国 的 部 分 将 开 始 生 效 。

《 自 贸 协 定 》 生 效 后 , 新 加 坡 承 诺 对 所 有 香 港 原 产 货 物 实 施 零 关 税 , 而 老 挝 、 缅 甸 、 泰 国 和 越 南 对 香 港 原 产 货 物 征 收 的 关 税 则 会 逐 步 减 免 。 关 税 减 免 承 诺 涵 盖 香 港 不 同 类 型 的 货 品 , 包 括 珠 宝 、 服 装 及 衣 服 配 件 、 钟 表 和 时 钟 、 玩 具 等 。

香 港 商 号 如 欲 取 得 《 自 贸 协 定 》 下 货 物 贸 易 方 面 所 提 供 的 优 惠 关 税 待 遇 , 须 符 合 有 关 的 优 惠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和 相 关 规 定 , 并 向 工 业 贸 易 署 ( 工 贸 署 ) 或 政 府 认 可 签 发 来 源 证 机 构 申 请 产 地 来 源 证 。 详 情 请 参 阅 工 贸 署 发 出 的 相 关 贸 易 通 告 : www.tid.gov.hk/sc_chi/aboutus/tradecircular/coc/2019/coc2019.html 。

在 服 务 贸 易 方 面 , 《 自 贸 协 定 》 生 效 后 ,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将 会 在 广 泛 的 服 务 界 别 , 在 老 挝 、 缅 甸 、 新 加 坡 、 泰 国 和 越 南 获 得 具 法 律 保 障 的 市 场 准 入 条 件 , 从 而 得 享 更 佳 的 商 机 。 涵 盖 的 服 务 界 别 都 是 香 港 具 有 传 统 优 势 或 发 展 潜 力 的 行 业 , 例 如 专 业 服 务 、 商 业 服 务 、 电 信 服 务 、 建 造 及 相 关 工 程 服 务 、 教 育 服 务 、 金 融 服 务 、 旅 游 及 与 旅 行 相 关 的 服 务 、 运 输 服 务 , 以 及 仲 裁 服 务 。

东 盟 十 个 成 员 国 为 文 莱 、 柬 埔 寨 、 印 尼 、 老 挝 、 马 来 西 亚 、 缅 甸 、 菲 律 宾 、 新 加 坡 、 泰 国 和 越 南 。 香 港 与 东 盟 于 二 ○ 一 七 年 年 底 签 订 《 自 贸 协 定 》 和 《 投 资 协 定 》 。 两 份 协 定 的 文 本 及 重 点 , 详 见 工 贸 署 网 页 ( www.tid.gov.hk/sc_chi/ita/fta/hkasean/index.html ) 。

有 关 涉 及 余 下 五 个 东 盟 成 员 国 即 文 莱 、 柬 埔 寨 、 印 尼 、 马 来 西 亚 和 菲 律 宾 的 部 分 , 《 自 贸 协 定 》 和 《 投 资 协 定 》 的 生 效 日 期 将 于 确 实 后 再 作 公 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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