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ese Version Only)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國務院於2018年12月22日公佈上述《實施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內容包括:
(a) | 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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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於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其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的連續年限重新起算; |
(c) |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超過90天的,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並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
(d) |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綜合所得、經營所得,應當分別合併計算應納稅額;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應當分別單獨計算應納稅額; |
(e) | 個人所得稅法第七條所稱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是指居民個人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該所得來源國家(地區)的法律應當繳納並且實際已經繳納的所得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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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居民個人申請抵免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當提供境外稅務機關出具的稅款所屬年度的有關納稅憑證; |
(g) | 納稅人申請退稅,應當提供其在中國境內開設的銀行帳戶,並在匯算清繳地就地辦理稅款退庫。匯算清繳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等;以及 |
(h) | 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的地點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等。 |
有關詳情,請參閱以下網址: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8-12/22/content_5351177.htm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